格利数字平台价格行为规范
一、目的
为了给格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打造健康的交易环境,预防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持平台交易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的经营者。
三、基本守则
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馈赠服务的品项,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十)与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十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十四)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十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十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 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十七)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品的价格倾销。
(十八)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十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 待遇。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理
(一) 设立处理入驻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监查制度。在平台显要位置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进行记录,对相关店铺和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二) 成立专门稽查小组。针对在入驻格利数字平台经营者中存在不正当价格风险,稽查小组将不定期对其在平台内提供商品销售、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等商业行为进行调查。
(三)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涉及金额特别大的,一经核实,将列入平台商家黑名单,店铺将永久下架,不予以重新入驻,并上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