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数字平台公示信用评价制度
为维护格利数字平台平台内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平台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推进平台经营者信用建设,营造良好交易环境,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平台实际,制定本公示信用评价制度。
一、格利数字平台入驻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规定:
(一)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平台进行交易。
(二)提供的商品应保证质量。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在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生产者(提供者)、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配送范围、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
(四)应当依据消费者提出,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 7 日内无条件给予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⒈消费者定作的;⒉鲜活易腐的;3.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五)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六)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完整保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七)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驻经营者失信行为认定与管理
(一)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入驻平台进行商品经营活动的;
2.应取得未取得合规营业执照,入驻平台经营活动的;
3.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 个月以内被平台检查部门查处3 次以上的;
4.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或者 12 个月以内被平台检查部门查处3 次以上的;
5.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 12 个月以内被平台检查部门查处3 次以上的;
6.制作、发布的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 个月以内被平台检查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 3 次以上的;
7.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 个月内被平台检查部门处罚 3 次以上的;
8.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 个月以内被平台检查部门行政处罚 3 次上的;
9.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 个月以内被平台检查部门行政处罚 3 次以上的;
10.具有上述第 4 项至第 11 项中多项行为,12 个月以内合计被平台检查部门处罚 3 次以上的。
(二)入驻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平台失信黑名单;失信黑名单由具有格利数字平台平台检查部门提出及认定。
(三)入驻经营者的失信行为被批准认定后,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格利数字平台平台官网、客户端、小程序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入驻经营者实施以下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规经营活动的,在黑名单期限内,入驻经营者不得继续享有使用平台内交易及其他增值服务权利;
2.入驻经营者利用格利数字平台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官网公示信用等级及失信黑名单方式向平台消费者在线警示,采取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入驻经营者店铺首页显示、情节严重者予以下架处理,不予重新入驻,并上报政府相关监查部门处理。
广州市格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