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管理平台,鼓励入驻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秩序,提高对反垄断违法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促进各项业务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
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格利数字平台平台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反垄断合规是指格利数字平台入驻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规则的要求
反垄断合规风险是指格利数字平台入驻经营者及平台经营管理者因反垄断领域下的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
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领域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格利数字平台及其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稽核检查、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格利数字平台及其入驻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直接或间接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五条 鼓励格利数字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落实重点岗位、人员作出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
第二章 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 反垄断合规是格利数字平台合规体系的组成部分,落实具体合规风险管理职责。格利数字平台、业务运营中心、入驻经营者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落实合规主体责任。反垄断合规管理的责任人是各级主体的第一负责人,承担首要合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反垄断合规管理的领导组织、部门分工以及岗位职责的分配按照格利数字平台合规管理要求确定。
第八条 格利数字平台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按照《广州市格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市格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合规职责。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对业务运营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的反垄断合规工作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格利数字平台经营管理的合规情况负监督指导责任。
第十条 格利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由合规财务部、运营部、业务部组织开展,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落实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工作部署,全面组织开展反
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二)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动态,
正确引导并协助入驻经营者及平台稽查管理部门理解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准则对平台经营的影响并提供合规建议;
(三)制定格利数字平台反垄断合规管理办法,督促平台入驻经营者及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合规要求融入各项业务领域;
(四)对涉及反垄断领域的业务合同、入驻协议、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五)组织或协助入驻经营者及业务运营部相关部门开展反垄断合规教育培训,为各职能部门和员工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
(六)其他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入驻经营者及业务运营部相关部门践行管业务即要管合规的原则,负责管理本部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对平台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结合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制定、修订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反垄断承诺,管理反垄断合规风险;
(二)主动进行反垄断合规自查,与平台经营者业务经营活动同步识别评估合规风险,向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合规风险情况,在履
行反垄断专项审查后方可实施;
(三)确定平台内部各部门内各岗位的合规职责,划分各岗位之间的责任,及时向相关岗位人员宣贯并传达需遵守的反垄断合规要求
并逐级签订反垄断合规承诺函;
(四)根据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参加合规培训等相关工作,并与内部各部门、平台入驻经营者业务充分结合做好有针对性的转化培训;
(五)其他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反垄断合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禁止达成垄断协议。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不得参与或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领域,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四条 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集中行为,达到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申报标准,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十五条 配合调查义务。各部门及员工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内部及平台入驻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不得实施以下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
(二)拒绝提供或超出规定时限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
获取文件资料、信息的权限;
(三)拒绝回答问题;
(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虚假信息;
(六)其他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
第四章 反垄断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部门要持续修订《反垄断合规手册》、《反垄断合规案例手册》等配套文件。
第十八条 合规管理部门要按照合规体系培训的总体要求,组织不同层级、不同核心岗位人员开展专项反垄断合规培训,各职能部门要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为保障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将其涉及费用纳入合规管理经费,确保必要的经费支撑。
广州市格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