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数字平台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格利数字平台内交易健康有序进行,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格利数字平台及入驻格利数字平台从事商品销售、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人。
第三条 经营者通过格利数字平台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格利数字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列入格利数字平台商家黑名单,格利数字平台有权单方解除《格利数字平台商家入驻协议》,永久下架店铺,不予以重新入驻等),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的,格利数字平台将及时将违法线索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五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不兼容行为的主观意图;(二)不兼容行为实施的对象范围;(三)不兼容行为实施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四)不兼容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影响;(五)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六)不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商业道德、特定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七)不兼容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判断是否造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使用;(二)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下载、安装或者卸载;(三)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四)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不合理减少;(五)是否导致消费者体验不合理下降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合理损失;(六)行为实施的次数、持续时间的长度;(七)行为影响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八)其他因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格利数字平台设立处理入驻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度。在平台显要位置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400-133-8281和电子邮件地址:geli@gelifood.com,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进行记录,对相关店铺和产品进行下架处理,设立专门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台账。举报人应采取实名投诉举报方式(请提供真实姓名、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便相关部门在处理时可以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我们承诺会严格保护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同时举报人需确保投诉举报信息真实,对于故意提供不实投诉举报的情况,格利数字平台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成立专门稽查小组。针对在入驻格利数字平台经营者中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稽查小组将不定期对其在平台内提供商品销售、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等商业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涉及金额特别大的,一经核实,将列入格利数字平台商家黑名单,格利数字平台有权单方解除《格利数字平台商家入驻协议》,涉事店铺将永久下架,不予以重新入驻,并上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处理。
本制度于2021年 12 月 13 日发布,2021年 12 月 13日正式生效。